为降低人民群众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我院推行“20万以下财产类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属我院管辖的诉讼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财产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立案时原告明确告知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查找等情况,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在立案时一并提交申请和相应证明,我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手续。
三、进一步完善“家门口立案”制,我院立案庭可以受理各中心法庭管辖的案件,各中心法庭可以受理院机关和其他中心法庭管辖的案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应部门办理。
四、对不能进行网上立案,且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场立案的当事人,我院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服务电话:0874-7933201。
五、对不属我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跨域立案”窗口咨询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六、我院将认真办理立案等诉讼服务有关事项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热忱欢迎大家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如遇推诿、延迟立案等情形,请拨打监督电话:0874-7208052。
特此公告
宣威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