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这些涉嫌酒驾醉驾人员,请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请以下涉嫌酒驾醉驾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到案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机动车驾驶证作吊销处理。

工作簿1.jpg

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6月5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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