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市建屏路(中烟大道)道路建设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建屏路(中烟大道)既是易地扶贫搬迁城区安置点联接主城区的主要干道,也是杭瑞高速、杨宣高速进出市区的主干道,该路段已纳入城区安置点配套设施项目。为尽快完成建屏路(中烟大道)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确保建屏路(中烟大道)与城区安置点同步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曲靖和宣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宣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内容

(一)征收范围:本项目南北走向,起点与二环路平交,终点接环城北路,全长1180米,标准宽度36米。具体征收范围以道路路幅宽度和实际勘测放线位置为准。

(二)征收内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土地及附着物、公共设施等。

三、项目批准文件

《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宣威市建屏路(中烟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宣发改〔2019〕290号)等相关文件。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宣威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宣威市人民政府双龙街道办事处、复兴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四)被征收人:周耿平、秦绍帅、秦绍闯、曾金丹4户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

五、征收实施时限

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

六、被征收户的认定及面积、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户的认定:按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实际所有人计户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有异议的,按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进行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批准建设文件的记载为准。《关于加强建屏路(中烟大道)建设项目规划控制及限期拆除的通告》发布前,已经依法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结合实际用途认定。属于合法建筑的房屋,实际用于商业服务,且经营者在《关于加强建屏路(中烟大道)建设项目规划控制及限期拆除的通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有效证照,认定为商业服务性用房。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八、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一)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方式:异地安置。利用幸福城C区现有未出售住宅及商业服务性用房进行调换安置。

2.产权调换的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和建筑面积,按1∶1比例置换,差额部分通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计算找补。

3.产权调换的补差:应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的,可按照最接近的户型面积选择多套(间)房屋调换;异地安置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的市场单价购买;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应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进行货币补偿。

4.经认定予以补偿的附属房屋(独立的厨房、卫生间、仓储房、车库)、临时建筑、简易房(水泥砖墙、瓦或石棉瓦顶结构,铁皮夹心板或彩板组装房)、披棚(无独立墙基础的棚式建筑)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调换;凡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调换。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

九、补偿内容及价值确定

(一)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室外附属设施(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价值确定

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一、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搬迁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生产性用房而发生的设备物资搬迁、安装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8元/平方米/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过渡期按3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8元/平方米/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过渡期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交房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同时生产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补偿期限按《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95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争议处理

(一)对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测。复测面积小于或等于实测面积的,按实测面积计算,复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测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复测面积计算,复测费用由房地产测绘机构承担。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处理。

(四)自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宣威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被征收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的各项费用。

(二)被征收房屋有出租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办理相关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宜,征收部门不负责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有抵押担保的,由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依法办理相关的补救措施或重新完善相关的手续,征收部门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有被查封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作出查封决定的司法机关,并且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晰后发放。

(四)被征收人必须于领取补偿及补助资金前自行结清房屋被征收前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租赁等费用。

(五)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拆除房屋的设施和材料,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六)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向征收部门移交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由征收部门统一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不移交的按有关规定注销。

(七)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本方案适用于宣威市建屏路(中烟大道)道路建设项目。

(九)本方案由宣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宣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补充事项和解释为准。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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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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