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开庭审理了孙某诉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起原本看似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却随着庭审的推进渐渐变得不普通。被告陶某及第三人熊某提供证据证实孙某起诉的款项已于2018年还清,孙某用于起诉的借条系其私自从陶某处拿走的。
【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陶某本系亲戚关系。2018年以来,陶某多次介绍借款人向孙某借款。2018年6月,第三人熊某向陶某借款8万元,陶某以无钱为由介绍其向孙某借款,根据孙某的要求,陶某向孙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还款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2018年6月16日,孙某按照三方的口头约定,将借款80000元扣除当月利息3200元后,向第三人熊某交付剩余76800元。后熊某除按月支付利息外,还通过其妻的账户向孙某还款80500元,尔后陶某从孙某处收回借条自行保管。
2020年5月20日,孙某通过电话与陶某取得联系后,于当日13时至14时期间到陶某处拿走“资料”一份,2020年5月23 日,陶某向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环城北路某酒店一楼大厅,其于5月20日发现锁在柜内的一张借条被人偷走。公安民警出警作登记处理,并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2021年3月,孙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偿还借款8万元,庭审中,陶某及第三人提交了该款项已经偿还的有关证据。
【法院认为】孙某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陶某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后,孙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孙某提出熊某向其转款的证据与本案借款无关的理由,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亦未能继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借贷关系的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孙某负担。该案现处于二审阶段。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孙某试图通过合法途径达到非法目的,属于恶意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文字:徐天富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