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但在实施中,有部分企业执行不到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摘要
2011年2月,原告陶某与宣威某企业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由原告负责看管被告的生活小区,每月工资770元,直到2018年12月底,都是按每月770元支付工资,后被告通知原告解除用工协议。
原告以被告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保险损失等费用近25万元。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同意赔偿,劳动争议仲裁庭也没有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审理中,经本院核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被告进行释明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找补,两项合计应给付原告5.6万元,双方达成给付协议。现该案已调解结案。
以案释法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文字:包崇俭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