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法官审执一体,助力城市棚改纠纷化解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树立审判、执行工作一体思维,对一起因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导致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促成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执行款项28000元,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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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吕某与原告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吕某将位于宣威市西宁街道振兴中路的一处房屋出租给胡某用于经营宾馆,租赁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2018年4月,吕某与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征收部门)、宣威市人民政府丰华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一份,案涉房屋被征收,案涉房屋总补偿金额为490余万元,其中搬迁补偿为48139.6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59223元,已由吕某领取。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上述费用并无约定,胡某依据自己作为承租人实际使用、利用房屋的客观事实,以用益物权人身份,向被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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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双方曾因此事数次到市棚改指挥部等部门信访,案件承办人高度重视对案件实质症结的处理,为进一步了解征收补偿费用的归属、处置等问题的实际情况,承办人先后两次到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就案涉房屋相关征收补偿费用的核定、发放等情况进行询问、调查。最终,综合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宣威判决由被告吕某向原告胡某支付42945.04元,退还胡某租房押金5000元。

宣判当日,七十多岁的吕某收到判决书后,抵触情绪明显,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吕某表示希望与胡某就该笔费用再次协商。承办法官当即联系胡某,胡某也表示有和解意愿。经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由吕某支付胡某28000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现场指导对手机操作并不熟练的吕某向胡某微信转账28000元,案件就此执结,双方数年的矛盾也最终得以化解。文图:董锦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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