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IV级)。
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设立宣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该行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对应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组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乡(镇、街道)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设立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分别为综合协调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应急保障工作组、环境监测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专家技术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和事故调查工作组。
该预案明确了应急响应事故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宣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去联系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参与处置有关部门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救援方案;需要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预案还对现场处置、后期处置、保障措施、 责任与奖惩、 预案管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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